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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正式生效!部分法规今日起执行!-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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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正式生效!部分法规今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6-01-02 02:24:22访问量:

  

Kaiyun:正式生效!部分法规今日起执行!(图1)

  1.MSC.556(108)号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在《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灭火剂分散装置”等11个危险货物条目,并对现有的“炭,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等58个危险货物条目进行了修正。

  2.关于电动车辆与电池运输,修正案新增 UN3556/3557/3558 条目 P912 包装导则;UN3536(货组件中锂电池)改为积载类 D,仅限甲板积载并避开热源 / 居住区,新增钠离子电池驱动车辆(不含其他危险品)特殊规定 SP404等。

  主要内容:海安会第108届会议以MSC.560(108) 号决议通过STCW规则A 部分修正案,在现行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大纲》和《海船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大纲》中分别增加“防止和应对暴力和骚扰”相关内容。

  证书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已持有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下次换证(含换发、补发、再有效)前应完成线日前参加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初次培训但尚未申办培训合格证的,应在申办证书前完成线上培训和考核。

  1.MSC.532(107)决议通过SOLAS公约第II-1章修正案,新增了SOLAS公约第II-1/3-13条,同时批准了两份配套MSC.1/Circ.1662《锚操作绞车指南》和MSC.1/Circ.1663《起重设备指南》,一同于2026年1月1日生效使用,并适用于所有新建和现有公约船上的起重设备和锚操作绞车。

  具体修订要点有:10.11.2.1 含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介质(泡沫等)的使用与储存全面禁止;

  10.11.3燃油闪点管控:加注前需提供合规声明,交付单须包含闪点≥70℃的声明或实测值

  3.MSC.532(107)决议通过SOLAS公约第V章修正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散货船。修正案在SOLAS公约第V/2中新增散货船(系指SOLAS第XII/1.1条定义的散货船,并通过脚注引用MSC.277(85)决议)和集装箱船的定义,还新增V/19.2.12规定,3000总吨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散货船应设有电子倾斜仪或其他措施,以确定、显示和记录船舶的横摇运动,并在V/18.2航行系统和设备中新增脚注指向《电子倾斜仪的性能标准》(MSC.363(92)决议)。

  4.MSC.550(108)决议通过SOLAS公约第II-2/7.5.5修正案,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货船。修正案规定货船的所有控制站和货物控制室,无论其防火分隔方法(IC、IIC、IIIC)如何,均应安装符合 FSS 规则要求的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该系统应能在火灾初期可靠探测烟雾与热量,并立即触发全船通用报警与就地报警。

  强制载箱船及发现漂浮集装箱的船舶执行标准化即时报告,明确要求船长必须及时报告集装箱的遗失或发现情况,并将信息通报给周边船舶、沿海国家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以保障航运安全与海洋环境。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商法》共16章31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0章127条。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主要有以下亮点

  《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构建统一规范的海事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坚持“一体化”的理念。以推进更高水平的海事监管与服务保障一体化为核心理念,突出“三个一”顶层设计。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信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建设全国唯一信息化管理模块,夯实海事对外公共服务唯一渠道。三是一个信用结果全国通用,发挥信用管理最大的效用。

  2、构建五个信用评价等级标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守信、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良好守信公布有效期原则上与评价依据文书明确的有效期一致,依据文书无有效期的,公布有效期为两年。严重失信公布有效期为两年,一般失信公布有效期为6个月。

  3、规范“三Kaiyun平台 官方入口个名单”管理。采取行为认定制,将具有良好信用行为的纳入良好守信名单管理,一般失信行为的纳入一般失信名单管理,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

  4、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各主体信用状况,采取海事管理机构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重点监管措施,明确海事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联合监管举措,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运用嵌入海事管理各流程、各环节,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海事管理中的应用。

  5、建立信用异议修复机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公布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息评价规则,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停止公布其失信信息、更新评价结果,及时移出相应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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