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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
为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生产安全的根本保障。我区渔港渔船数量众多,捕捞作业地点分散,经营主体成份复杂,船员队伍流动频繁,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受到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我渔民传统作业渔场大面积缩小,大量渔船不得不走出北部湾甚至远赴南沙生产,涉外渔业管理形势严峻。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构建和谐渔区的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和维护周边外交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管理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管理体制,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把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一)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渔船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渔船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保障渔船安全基础投入,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协调解决渔船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宣传和培训,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二)渔业等有关部门。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行业监管责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纠正渔船从事非法载客、在航道内从事影响通航秩序的捕捞作业等违法违章行为,制定和实施渔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渔船安全生产事故。海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工作。
(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公司、协会、渔船合作社等,下同)对渔船安全负有具体管理责任。要落实渔船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确保渔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负责落实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所辖渔船回港情况,并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和基层组织渔船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为主体,以村委会(居委会)、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为支撑的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各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落实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村委会(居委会)、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要根据所辖渔船数量,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的渔船安全生产协管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领导下开展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行渔船安全组织化管理。强化渔业公司、渔民协会、渔船合作社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建设,力争所有渔船逐步纳入渔业公司、渔民协会或渔船合作社管理,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组织化管理水平。在渔船数量少且分散的区域,要建立安全员制度,在沿海船舶停泊的集中区域,应当建立船舶治安联防制度,形成渔船安全管理的网络组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基层渔业管理组织统一代理渔船年检、年审、相关证件及入渔指标分配、政策性补贴发放相关手续等办法,支持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增强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渔船船籍港管理。船籍港依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确定,要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安全管理责任。2015年底前,对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登记管理;渔船转回后,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登记,接受检查并经审核后,重新办理相关边防证件。Kaiyun网站渔船进入非本船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
(四)加强渔船交易流转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渔船交易试点工作,制定渔船交易流转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建立渔船交易信息平台。允许渔船实行在自治区内租赁、流转,对租赁、流转的渔船,要理顺安全监管关系,落实必要的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渔船、船员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数量、功率“双控”制度和捕捞许可制度,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船员培训和考试工作,大力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特别是避碰知识宣传教育。公安边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发渔船船民证。
(二)加强渔船日常安全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杜绝渔船违规作业或在港口水域、狭水道、通航分道、通航密集区、锚地等进行危险作业以及装卸易燃、易爆、有毒货物。遇大风、大雾和能见度不良条件,海事部门要适时实施交通管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渔船遵守相关要求,加强值班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及早采取避让措施。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渔监签证手续和边防签证手续,防止渔船“带病”出海。要建立健全渔业、海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边防、气象等部门间的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形成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三)加强渔船涉外生产管理。坚持和完善入渔许可制度,赴南沙和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渔船,必须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或《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与邻国签订的有关协定协议,坚决遏制未经批准擅自出境和越界作业行为,确保涉外渔船从事合法的渔业活动。
(四)推行渔船安全生产违章记分惩处制度。渔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在涉及事故处理中采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干扰主管机关正常办公的,除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节,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不同分值的违章扣分并记录在案。渔船违章扣分情况与渔业成品油价补助政策等挂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一)强化小型“三无”船舶治理。对小型“三无”(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船、艇、Kaiyun网站排、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登记,纳入乡镇安全监管,按要求配齐安全设施。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对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小型“三无”船舶进行检查、登记、复核,确保其符合适航条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航条件的小型“三无”船舶,由渔业、公安、水上综合执法、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二)强化渔船修造企业整治。严格实行渔船修造开工前审查制度,修造渔船的企业开工前必须向渔船检验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的,按违规修造渔船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工商、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对渔船修造企业和海岸段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违规修造船行为,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渔船船用产品整治。加强渔船船用产品生产(服务)企业认可管理,把好渔船船用安全设施配备关。要围绕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对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灭火器等渔船救生、消防器材整治,强化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深挖售假源头和违法销售网络,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渔用市场。对已配备的不合格救生、消防器材,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更换。对造假制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碍航养殖活动整治。海事、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航道、锚地通航安全检查,对非法占用航道、锚地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彻底清除渔网、网箱,改善通航环境,确保航道、锚地畅通,有效保障船舶航行和进出港安全,打造“平安水域”。
(五)强化涉渔治安整治。建立健全渔业、公安边防、工商、海事等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定期开展涉渔联合治安整治专项行动,以港口码头停靠的各类船舶为重点,打击涉及渔船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社会治安稳定。
(一)加强渔船安全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海洋60马力以上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终端配置和内陆渔船具有定位功能公网移动通信终端(手机)配置,全面实现海洋大中型渔船与商船间相互识别,以及对全区渔船的无缝隙动态安全监管。
(二)加强渔港保障和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促进全区渔港配套升级。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全区渔港实时监控网络。按渔港级别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及防油污设备设施,设立渔港监督签证点和签证助理员。一级以上渔港必须配备消防船及油污设施设备,其他渔港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水龙、移动水泵和灭火器等设备。
(三)加强渔船救助力量建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政执法船艇救助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地方搜救部门做好海上应急救助,从2016年1月起派员到渔业险情较重的搜救中心参与值班。要加强渔船间应急帮扶互助的制度建设,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组织渔船应急救援志愿船队,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四)完善渔船安全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水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细化渔船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并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完善渔船安全保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生产风险的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大政策性补贴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渔船所有人购买雇主责任险、为其水上作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同时为渔船投保财产险,将更多的渔民和渔船纳入保险保障范围。
渔船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组织调查处理。对影响重大或者有争议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按照管辖权限,指定牵头部门以政府名义组织调查组调查处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船证书证件,发现渔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责令限期整改或禁止渔船离港,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等,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渔船间或渔船与商船发生水上事故,渔船对事故结论不服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渔船方采取过激行为、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干扰主管机关正常办公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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