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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航运(601083):锦江航运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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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航运(601083):锦江航运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发布日期:2025-04-01 09:00:30访问量:

  

锦江航运(601083):锦江航运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图1)

  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锦江航运”)于 1983年 3月24日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 300万元,上海海运局、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上海锦江饭店和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公司各出资 25%。经过股东单位的多次转股及增资,至 1998年末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万元,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实业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 25%。

  1999年,本公司注册资本由 8,000万元增加至 10,000万元,增加的 2,000万元由新股东中国外运上海公司(后更名为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拥有。本次增资由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沪中社会字(99)第 201号)验证。

  2002年,股东变更为上海锦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运(集团)公司、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各出资20%。

  2003年,上海锦江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至此,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各持有本公司 60%、20%及 20%股权。2006年,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久事公司,至此,上海久事公司、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各持有本公司 60%、20%及 20%股权。

  2013年 9月,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定,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给本公司的 6亿元作为国有资本增资款,其中增加实收资本 55,354,719.47元,资本公积增加 544,645,280.53元;同时,所有股东以资本公积 544,645,280.53元转增资本。此次增资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7亿元,其中: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 35.631%,上海久事公司占 38.621%,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占 12.874%,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占 12.874%。由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3)第 2378号验资报告。

  2013年 10月,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定,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支付给本公司的 4亿元作为国有资本增资款,其中增加实收资本 166,290,727.92元,资本公积增加 233,709,272.08 元;同时,所有股东以资本公积233,709,272.08元转增资本。本次增资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1亿元,其中: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 47.9884%,上海久事公司占 31.2070%,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占 10.4023%,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占 10.4023%。由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上会师报字(2013)第 2421号验资报告。

  2015年 1月,根据沪国资委产权(2015)22号《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所持有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47.9884%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 9月,根据沪国资委产权(2015)397号《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47.9884%股权协议转让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47.988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

  2015年 9月,根据沪国资委产权(2015)398号《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31.2070%股权协议转让的批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上海久事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31.207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上港集团。

  2017年Kaiyun平台 官方入口 11月,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中远海运(上海)公司及中外运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4023%股权共20.8046%股权转让给上港集团,产权交易标的价值 5,818.4028635万元。本公司于 2018年 11月 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更新后的营业执照,此次变更后上港集团出资 11亿元,占本公司 100.00%股权。

  2021年 12月 31日,上港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2%股权无偿划转至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客中心”),本公司于 2022年 1月 2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获得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于 2022年 3月 28日,根据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发起人以本公司于2021年 12月 31日的净资产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净资产人民币2,745,246,217.76元为基础,其中人民币 1,100,000,000.00元折算为股本,未折算为股本的部分合计人民币 1,632,150,579.55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9,260.71)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人民币 13,144,898.92元计入专项储备。同时,本公司名称变更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22年 6月 7日获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上述事项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284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8月 21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1901 号文《关于同意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截至 2023年 11月 30日止,本公司完成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 194,12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25元,并于 2023年 12月 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新增股本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年 11月 30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第 0612号验资报告。

  本公司及子公司(以下合称“本集团”)主要开展经营业务为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中国港口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集装箱班轮货物运输,近洋国际货物运输,上海与香港间的旅客运输,国内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买卖业务,集装箱仓储、中转和租赁,船务咨询,旅客运输配套服务,船务代理和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海员外派业务(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海船提供配员,代理外派海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及申领相关证书,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上港集团,本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如下: 序号 子公司名称

  本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详见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和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本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本集团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体现在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存货的计价方法、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使用权资Kaiyun平台 官方入口产摊销、收入的确认时点等。

  本公司在确定重要的会计政策时所运用的关键判断、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详见附注三、46.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本集团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基于事项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综合判断相关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其中,根据该事项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性质的重要性;根据该事项相关的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和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的比重判断金额的重要性。

  本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根据其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定其记账本位币。本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

  本集团支付的合并对价及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如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则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本集团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本集团发生的合并成本及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之后,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少数股东拥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集团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其与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子公司的股东权益、当期净损益及综合收益中不属于本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分别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净利润及综合收益总额项下单独列示。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如果以本集团为会计主体与以本公司或子公司为会计主体对同一交易的认定不同时,从本集团的角度对该交易予以调整。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为购建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本化;其他汇兑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股东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境外经营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折算。

  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境外经营的现金流量项目,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当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本集团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本集团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本集团持有的债务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工具,分别采用以下二种方式进行计量:

  本集团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集团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本集团将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初始确认时,本集团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余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本集团将对其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此外,本集团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于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本集团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和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外,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认定为处于第一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未来 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集团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按照单项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各类金融资产,其信用风险特征与该类中的其他金融资产显著不同。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的组合如下: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预期信用损失。除此以外的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集团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3)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其余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集团的金融负债主要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借款及应付债券等。该类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列示为流动负债;期限在一年以上但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余列示为非流动负债。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本集团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集团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存货跌价准备按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可变现净值按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合同履约成本和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子公司为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合营企业为本集团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能够与其他方实施共同控制,且基于法律形式、合同条款及其他事实与情况仅对其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为本集团能够对其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

  对子公司的投资,在公司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确定的金额列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整后进行合并;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集团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但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于宣告分派时按照本集团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本公司财务报表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本集团向被投资单位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本集团在本公司财务报表抵销的基础上,对有关未实现的收入和成本或资产处置损益等中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投资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向本集团投出或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而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本集团在本公司财务报表抵销的基础上,对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销,并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部分,相应的未实现损失不予抵销。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本集团及分享控制权的其他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房屋及建筑物,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采用成本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其预计使用寿命及净残值率对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计提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摊销)率列示如下:

  于每年年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改为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转换时,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船舶、集装箱、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运输设备、装卸机械、通讯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建筑成本、安装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整。

  固定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使用权资产改良及其他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职工薪酬是本集团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和教育经费等。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其中,非货币性福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本集团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本集团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于报告期内,本集团的离职后福利主要是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和统筹外费用,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属于设定提存计划,统筹外福利属于设定受益计划。

  本集团以当地规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和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有责任向已退休员工支付社会基本养老金。本集团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上述社保规定计算应缴纳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集团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本集团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年金计划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本集团按照企业年金计划定期缴付上述款项后,不再有其他的支付义务。

  本集团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在本集团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时和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于 2021年度对于 2022年 12月 31日前退休的职工进行社会化管理并一次性计提统筹外费用,该类统筹外福利属于设定受益计划。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设定受益负债为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减去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设定受益义务每年由独立精算师采用与义务期限和币种相似的国债利率、以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计算。

  与统筹外福利相关的服务费用(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和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现金股利于股东会批准的当期,确认为负债。自本公司股改完成后,现金股利于股东大会批准的当期,确认为负债。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在授予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是否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后续信息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作出最佳估计,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本集团的股份支付计划为上港集团授予本集团职工参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集团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开始日,本集团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本集团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本集团根据其在向客户提供劳务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劳务判断本集团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集团在向客户提供劳务前能够控制该劳务的,本集团作为主要责任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本集团作为代理人,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净额确认收入。

  本集团提供的运输服务,根据已提供服务的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其中,已提供运输服务的进度按照已航行天数占预计航行总天数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已提供运输服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本集团按照已提供服务的进度确认收入时,对于本集团已经取得无条件收款权的部分,确认为应收账款,其余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并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如果本集团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超过已提供的服务,则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本集团对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本集团提供的堆存服务,收入于储存期间以直线法确认入账。上下车及箱管服务收入于提供服务时确认。

  政府补助为本集团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税费返还、财政补贴等。

  政府补助在本集团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本集团对同类政府补助采用相同的列报方式。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纳入营业利润,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未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非企业合并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本集团内同一纳 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 本集团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 法定权利。

  (1) 作为承租方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判断依据和会计处理方法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本集团于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并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包括固定付款额,以及在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情况下需支付的款项等。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可变租金不纳入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将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支付的租赁负债,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本集团的使用权资产包括租入的运输船舶、房屋及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等。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期开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若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当可收回金额低于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时,本集团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对于租赁期不超过 12个月的短期租赁和单项资产全新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本集团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相关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本集团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1)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当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时,除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采用简化方法的合同变更外,本集团在租赁变更生效日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本集团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本集团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对于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符合条件租金减免,本集团选择采用简化方法,在达成协议解除原支付义务时将未折现的减免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租赁负债。

  其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本集团经营租出自有的房屋建筑物及车辆时,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 债务重组

  本集团根据财政部、应急部财资【2022】13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增加专项储备;实际支出时,属于费用性的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于资本性的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本集团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团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集团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集团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可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本集团主要业务为航运运输及配套业务。本集团在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要求方面并未对上述业务进行区分,管理层在复核内部报告、决定资源配置及业绩评价时,亦认为无需对上述业务的经营成果进行区分。本集团仅有一个经营分部,无需列示分部报告。

  本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判断进行持续的评价。

  下列重要会计估计及关键假设存在会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的重要风险:

  本集团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综合考虑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续租选择权及租入资产的定制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后,判断租赁期。若存在本集团可控范围内且影响租赁期的重大事件或变化,本集团将进行重新评估。

  本集团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或基于账龄矩阵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本集团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

  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本集团考虑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情景。2024年度,“基准”、“不利”及“有利”这三种经济情景的权重分别是 50%、25%和 25% (2023年度:50%、25%和 25%)。本集团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重要宏观经济假设和参数,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相关客户行业整体情况的变化、国内生产总值和消费者物价指数等。2024年度,本集团已考虑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情景下的不确定性,相应更新了相关假设和参数,各情景中所使用的关键宏观经济参数列示如下:

  本集团的管理层就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和残值进行估计。该等估计乃基于性质和功能类似的固定资产的过往实际可使用年限及行业惯例。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

  本集团在多个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部分交易和事项的最终税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包括提供运输服务中涉及的船舶租赁及集装箱租赁的所得税及代扣代缴税等。在计提各个地区的所得税费用时,本集团需要基于税法相关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作出重大判断。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结果与最初入账的金额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对作出上述最终认定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的金额产生影响。

  管理层根据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运输服务的收入。履约进度主要根据项目的性质,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航行的天数占预计航行总天数的比例确定。管理层需要在初始对预计航行总天数作出合理估计,并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持续评估。

  提供运输服务的成本按已提供服务、历史成本数据及预计的供应商成本进行估计。

  本集团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当减值测试结果表明相关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孰高者确定,其计算涉及会计估计。管理层在减值测试中确认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包括资产组的认定、预测期收入增长率及折现率。由于相关地区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中所采用的收入增长率及税前折现率亦存在不确定性。

  财政部分别于 2023年和 2024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以下简称“解释 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以下简称“解释 18号”),本集团已采用解释 17号和解释 18号编制 2024年度财务报表,除下述影响外,上述解释对本集团及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i)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

  (ii)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7年 12月 31日。

  (iii)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 23B条,作为船舶运营商的国际营运利润可豁免课缴香港利得税。本集团下属香港子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享受上述香港利得税优惠政策。本集团下属香港子公司满强航运于 2023年 5月取得香港税务局发出的2022年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此证明书可以用作证明其 2022至 2024年度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下的香港居民身份。

  (i)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及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 39号)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及本集团部分子公司的航运配套增值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自 2019年 4月 1日起适用的销项税率为 13%;提供陆路和水路运输服务自 2019年 4月 1日适用的销项税率为 9%;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销项税率为 6%;出租其 2016年 4月 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为 5%。

  (ii)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1号)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的相关规定,本集团之若干子公司作为生产性服务企业自 2019年 4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自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iii) 根据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规定,本集团若干子公司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海华轮船以有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iv) 根据财税【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2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本集团之子公司上海锦航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免征增值税。

  (v)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子公司上海锦航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税【2021】28号),本集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本集团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本公告自 2021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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