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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CIC迎检指南-云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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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CIC迎检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22 15:26:08访问量:

  

2024年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CIC迎检指南(图1)

  2024年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集中检查会战在9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这是东京备忘录第一次纯粹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条款为依据的集中检查会战。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海事公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旨在保护全球海员的权益并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本次检查重点“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更是直指船员的基本利益,非常容易出现投诉和滞留缺陷。

  另需说明的是:本迎检要点涉及到公约导则B的部分内容,虽然导则B并非强制要求,但是在检查实践中往往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议公司对于导则B给予足够的重视。

  接下来,我们只讲干货——分海员就业协议、工资计算和发放、海员获知就Kaiyun网站业条件3大点,讲解应对本次CIC的要点。

  1.船东和海员应各有一份经双方认可签字的SEA原件,船长应保存一份与原件相同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供外部检查;

  2.如该协议由招募安置机构或者船长代表船东与船员签署,那么应有一份船东的书面授权,建议授权应有明确的有效期;

  4.SEA应在有效期内,并且应特别注意SEA的生效时间,如存在职务晋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SEA应重新签订,并且应保障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月;对于部分港口国有特殊要求,遵从港口国意见,稳妥做法为不超过11个月。

  例如:某2/O于2024年1月2日登轮,在2024年5月1日晋升C/O,公司应与该船员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到期日应在2025年1月1日前;

  6.SEA是否包括《海事劳工公约》标准中规定的所有必要内容,是否符合DMLC PART I 和DMLC PART II的要求;

  (i) 如果协议没有确定期限,各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及所要求的预先通知期,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先通知期;

  (iii) 如果协议是为一次航程而订,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达目的港后海员应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

  7. 公约规则2.2导则B2.2.2.4(a)的建议,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同一船舶雇佣的所以海员,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予以歧视;根据上述条款,除其他合理原因(如返船奖,年资奖等)外,同一职位的工资应该相同。

  8.SEA或适用的CBA中有无关于MLC2018修正案的内容:由于海盗或者针对船舶的武装劫持等行为导致的海员被劫持期间,合同或协议持续有效。

  6.SEA未包括《海事劳工公约》标准中规定的所有必要内容。如: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计算,工作时间分为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根据公约规则2.2导则B2.2.2.1的建议:

  a.在海上和港口的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应不超过8小时,一周不得超过48小时,CBA可规定不同但不应低于此标准;例如我国劳动法和CBA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一周工作5天(即40小时)。

  b.加班补偿率不应低于基本工资或小时基薪的1.25倍,并应由国家法律、法规或由适用的集体协议予以规定;如我国的CBA规定:固定加班工资,最低54小时,1.5倍基薪;法定节假日安排船员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薪的300%的工资报酬。例如,一位适用于我国CBA的船长,其月基薪2394.75美元,日基薪为79.83美元,小时基薪12.54美元,那么船长最低的固定加班工资为54*12.54*1.5=1218.9美元。如加班时长小于54小时,那么该船长该月的加班津贴应为1218.9美元,如加班时长超过54小时则应按实际加班时长再乘以小时基薪(12.54*1.5)算出加班津贴;如该月有法定节假日安排船员工作的,应按每一节假日支付300%的日Kaiyun网站基薪即79.83*3=239.49美元,如该日按法定节假日计算,那么应在计算加班时长时减去8小时。

  c.所有加班时间应由船长或船长指定人员进行记录,并至少按月间隔由海员签字。

  根据公约标准A2.4的要求:根据按海员特殊需要规定适当计算方法的任何集体协议或法律法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个日历天为基础计算。

  还是以上面适用我国CBA的船长为例,我国CBA规定带薪年休假工资,每个月2.5天,1倍基薪,那么该船长的带薪年休假工资(leave pay)应为2.5*79.83=199.575美元。

  b.应有一份经船员签字确认的工资账单,该工资账单应有工资的明细,如基本工资,加班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奖金及扣除等;允许收取合理的汇款手续费,需要在工资单内表明;

  c.当采用不同于曾经达成一致的货币或兑换率时,支付报酬时所用的兑换率应包含在每月工资帐目或工资单里,该汇率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采用主要市场汇率或官方公布的汇率,并且不得对海员不利,我国CBA规定货币兑换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汇率,每年度调整一次。年平均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各月平均汇率计算。尽管CBA中有这样的规定,当实际汇率高于平均汇率较多时,应充分考虑,避免PSCO认为此汇率对海员不利;

  d.公司应能向船员提供银行流水或其他证明,工资得到了发放,包括根据船员本人意愿,将部分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类似方式定期汇给其家庭或者海员指定的人员;

  (a).国家法律、法规或适用的集体协议有明确规定,并已按主管当局认为最合适的方式告知海员此种扣减的条件;

  (b).扣减总额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协议或法院裁决可能已为此种扣减规定的限额。

  根据上面的建议,对于船员工资的扣减有非常严格的要求,非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扣除都有可能导致被开具缺陷甚至滞留。如对于上船办证费用的扣除,合同完成奖的扣除等。

  根据标准A2.5第三条的要求:成员国应禁止船东要求海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禁止船东从船员工资或其他收益中扣除遣返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或适用的CBA,海员出现严重失职而被遣返。同时,根据规则2.2和导则B2.2.2.4(i),不应为获得或保持就业而在海员的报酬中进行扣减。

  根据上述条款,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适用的CBA等规定的海员严重失职情形外,海员登轮及遣返的差旅费应由船东支付,在实际操作中,海员登轮及遣返的费用往往由船员先行支付,再由公司进行报销,建议公司在收到相应的票据后及时予以报销,切勿出现扣着不报的情况,例如常见的错误做法:合同完成一半报销登轮的差旅费,合同全部完成报销遣返的差旅费。

  1.在SEA签署前,海员应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还要为海员提供其他必要的便利确保其在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后自由达成协议;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PSCO可能会对部分船员进行面谈,会询问海员在签字前是否有机会对协议进行审查和征询意见,是否充分理解了其权利和义务;

  2.对于海事劳工证书和DMLC第I及第II部分,死亡和长期残疾赔偿的财务担保证书及海员遣返的财务担保证书应张贴在海员易到的显眼地方,方便海员查看;应注意上述张贴两份财务担保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该两份财务担保证书内容应符合公约2014修正案的相关要求且应用英文书写或有英文译本。

  2.海事劳工证书或DMLC第I及第II部分或死亡和长期残疾赔偿的财务担保证书或海员遣返的财务担保证书未张贴在海员易到的显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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